來穗3天需報到 被垢病執行難
??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
??—穗府36號文
??外地人赴穗居住,3天內要向街道報備個人信息;房東、用人單位、地產中介等也要履行報備義務。廣州市政府11月2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來穗人員居住登記工作的通告》(以下簡稱“穗府36號文”)一經報道,激起社會各界質疑其實操難。
??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稱,“穗府36號文”曾報到廣州市法制辦審查,屬於“緊急情況”,所以沒有征求意見。但是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問題隨時可以修改完善。
??“3天內報到”並非首創
??“穗府36號文”的核心條文是,來穗人員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向所在街道(鎮)或者社區(村)來穗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變更登記。房東、有集體宿舍的單位也有義務履行報備義務,地產中介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文,“3天內報到”的規定並非“穗府36號文”首次提出。
??《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要求,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接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廣東省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明確出租人的治安責任:在承租人入住後24小時內,對其基本情況進行登記,並在3天內,帶領或者督促承租人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或者辦理暫住證;承租人若留宿他人,應當在24小時內將留宿人的基本情況告知出租人,並在3天內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
??《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要求,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自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3天內,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鎮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穗府36號文’沒有創新性條文,都是原有規定,隻是集納在一塊說,顯得比較突兀。”廣州市社會科學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長黃石鼎稱。
??“通過群防群治加強對流動人員管理”
??既然有現成的法律依據,為何要發佈“穗府36號文”?
??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介紹,“穗府36號文”是通告,屬於政府規范性文件的一種表現形式。通俗地說,是由行政機關發佈的對某一領域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準立法行為。
??“95%的規范性文件都要征求公眾意見,但是極個別緊急的情形不需要,比如今年市政府就登革熱、埃博拉防控等發的通告都屬此類,”該負責人稱,“穗府36號文”曾報到廣州市法制辦審查,屬於“緊急情況”,所以沒有征求意見。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稱,“穗府36號文”就是想通過群防群治,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
??“我們已經註意到這兩天網上的聲音,”廣州市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稱,雖然通告的有效期是5年,但是執行過程中如發現有問題隨時可以修改完善。“市民對通告多提意見,這很好,”他稱。
??廣州市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稱,暫不接受采訪,本周擇日開新聞發佈會統一回應。
??追問
??違者如何處罰?“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穗府36號文”稱,違者“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罰則過於籠統也被人詬病缺乏實操性。
??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對房東個人的罰則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廣東省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規定,房東不按規定報告承租人退租情況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2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廣州市的地方政策罰則更重。根據《廣州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房東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手續,自然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的,處以50元的罰款。根據《廣州市流動人員管理規定》,不按規定報告流動人員信息的個人和組織,按每安排居住1人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誰來處罰?有那麼多人力執法嗎?
??“穗府36號文”強調瞭房東、用人單位、地產中介、物業等主動報備的義務,但是多位出租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穗府36號文”會遭遇執行難。“誰來處罰?出租屋管理員沒權力,專門成立部門找人手來處罰?一個區就十幾二十條街道,要多少人手?我覺得‘穗府36號文’和原有政策一樣,最後都會落得雷聲大雨點小。”一位基層出租屋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稱。
??“如果有人沒報備,會受到什麼樣的懲罰?誰來執法?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有自己的執法力量嗎?這些執法力量足夠嗎?”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嚴重懷疑“穗府36號文”的可操作性,認為其可操作性不強。
??現狀
??租戶有需求才會去登記房東為避稅不願去報備
??南都記者走訪街道辦瞭解到,廣州市一直都有來穗人員登記制度,不同街道規定的報到時間有所不同。有的是規定到達居住地24小時內就要到屬地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記,有的是要求來穗人員3至7天內自動前往申報,有的是要求3天內“報到”。
??“規定是一直有,隻是一直沒有強制執行,”某居委會主任告訴記者,此前會主動前往街道登記的來穗人員,幾乎都是因為本身有“需要”。如入職、汽車年審、考證等需要提供居住證的人群,就會主動來登記並辦理居住證。一般無需要用到居住證的人群,很少主動登記。
??對於房東,更多是為“逃稅”。按規定,2000元以下租金,房東需納稅月租金4%。2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需納嘉義縣身分證件稅月租金6%。且如果將租金報低於該地段的市場價,出租屋管理中心將不予備案。
??按有關規定,出租屋管理中心要做到“人來登記人走註銷”。實際上,這兩點都很難落實。
??記者瞭解到,在廣州中心老城區,一個出租屋管理中心專職人員負責的出租屋有幾百套,流動人員一般在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我們上門登記隻能趁晚上傢裡有人的時候,每周抽一到兩個晚上清查,也難保全部登記在冊。為防居住人員有變動,我們每隔一個季度還要上門去重新核對一下資料。”一位基層工作人員坦言,登記工作執行艱難,“碰到不爽的,連門都懶得開給你。”
??據瞭解,需要登記的來穗人員資料約有20項,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學歷、黨員還是群眾等等。“就算住戶說瞭,我們也難辨真假。”他舉例,幾個人一起租住一間房子,他們之間到底是親屬關系還是朋友關系,根本無法辨別。他覺得,資料真實性無法考證是登記的最大硬傷。
??“即使對方不肯說,我們也還是得填。”他透露,上級每個季度都會對基層進行考核,方法是隨便抽查一兩戶前往瞭解情況。如果發現漏登,輕則口頭批評,重則考核不極格或影響年終獎金。
??圍觀
??曾德雄:
??“穗府36號文”違背自由遷徙精神
??廣州市人大代表曾德雄稱,法理上講,出現刑事犯罪要針對案件本身處理,防線前移,這侵犯瞭很多人的權利。為防止暴力事件,就侵犯大傢的權利說不過去。“有些人來廣州,就是不想讓別人知道我來瞭,人傢也不一定是為幹壞事,”他認為,要求申報個人信息涉嫌侵犯個人隱私權。“你憑什麼要我申報個人信息,僅僅因為我是外地人?”他認為,“穗府36號文”法理不足,違背瞭當前提倡的“自由遷徙”精神,等於為自由遷徙設置障礙。
??“怎麼界定來穗人員?外地調來的幹部,戶口沒轉到廣州,要不要登記?來看孩子的父母,投奔父母過暑假的孩子,要不要登記?外來人口的概念是相當復雜的,”曾德雄認為,“來穗人員”本身概念不嚴謹,操作上幾乎不可行。“省裡出臺相關規定時爭議就很大,”他說。
??黃石鼎:
??增加服務吸引來穗人員主動申報
??在廣州市社會科學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長黃石鼎看來,“穗府36號文”初衷值得肯定,“掌握更多來穗人員信息,以便事先研判,出臺科學舉措,可是關鍵在於怎麼獲知這些信息。”車貸銀行照會過
??“我去進行居住登記有什麼用呢?能否增加一些居住登記的好處,辦瞭這個證,能獲得更多服務。這樣既可以獲得流動人口信息,也可以讓流動人口獲得應得的公共服務。這樣就能吸引流動人口主動申報瞭。”他稱。
??“廣州剛剛升級超大城市,適當增加對流動人員的控制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作為一項管理,政府部門能否多考慮‘予服務於管理’,讓人傢那麼短時間內報備,是不是同時提供更多服務?”廣州市政協委員韓志鵬建議,管理再人性化一點,可以考慮開辟網上申報渠道,“不用房東一趟趟跑街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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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gz.house.sina.com.cn/news/2014-11-25/091659428177675511899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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